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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是保护也是警示!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同时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了网络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各种纠纷。

对此,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法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二)》,对这些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未成年人“打赏”支出法院应支持返还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来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支出款项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据了解,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是网络直播的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满八岁儿童网游支出应当一律退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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